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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公告本校10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如附件,請國中部及高中部應屆畢業班級學生利用相關表件,於5/6(三)前向導師提出申請
發布日期 2015/4/20
發布單位 教務處
點閱次數 1543
詳細內容

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10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

 

一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216日北教國字第1040251309號函。

二、目的:由本校畢業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(下稱本委員會)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,審核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。

三、本委員會成員:

(一)行政代表:教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圖書館主任、進修學校主任。

(二)教師代表:畢業班導師。

(三)家長代表:家長2名(候選人的家長除外)。

四、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申請條件:

(一)   申請類別:請依申請類別提出相關證明,例如獎狀、服務證明(或時數)

      1.在學期間具有「特殊才能」足堪表率,例如:體育、技能、藝能、科學或創作、社團活動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;

      2.具有「品德典範」足堪表率,例如: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、敬師孝親、助人義行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。

(二)   總得獎名額:高中部4人,國中部5人。名額係依普通班畢業班級數的三分之一計算,採無條件進位。

(三)   申請限制:

      1.在校三年學業領域總成績應在丙等(或60分)以上()

      2.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在學期間無任何警告〈含以上〉違規事項。

      3.學習卓越市長獎學生不得參加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選拔。

五、審核程序及時間:

(一)第一階段:

      1.畢業生、畢業生家長請上本校校網「公告事項」處下載表格填寫後,併同證明文件向導師提出申請【如附件】。

      2.導師審查相關證明後,每班提報12人為候選人。

      3.本階段於422日(星期三)至56日(星期三)收件。

(二) 第二階段:本階段暫定於512日(星期二)召開會議。

六、有效獎狀、獎盃、獎牌等之認定:

(一)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(或獎盃、獎牌等)。

(二)由政府機關舉辦全國性、全市性、或全區性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(或獎盃、獎牌等)。

(三)個人獲獎積分優於團體獲獎。

(四)以上所有獲獎應於101103學年度在學期間取得。

七、各項比賽計分標準:

(一)基本條件:

      1.日常生活表現,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在學期間未有警告之紀錄。

      2.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,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,「學期成績優良獎」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。

(二)加分條件:

名次

 

計分


性質

1

(特優、金牌、冠軍)

2

(優選、優等、銀牌、亞軍)

3

(甲等、銅牌、季軍)

4至第6

(殿軍、乙等、佳作、入選)

國際競賽

18

17

16

15

全國性(各項競賽)

14

13

12

11

全市性

10

9

8

7

全區性(雙和區)

6

5

4

3

全校性

2

1.5

1

0.5

      1.各項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,務請指導老師或相關單位出具參賽證明(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,評分標準同上)並以上表積分除以該團隊參賽人數採計之

      2.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(例如: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,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,分數採計為10)採最高分獎項計分,不予累加。

      3.於政府機關主辦各項競賽所獲之獎項,請同時提具該競賽簡章及總得獎名單,經檢核確定者,評分標準同上。

      4.畢業生若係轉學至本校就讀,曾在他校所獲獎狀,其內容、性質經檢核確定者,評分標準同上。

      5.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:經評選會議決議「特殊展能市長獎」得主,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,亦同時獲選為「學習卓越市長獎」得獎學生時,則以「學習卓越市長獎」為優先,不得重複領獎,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。

      6.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,或有認定疑義,由本委員會決議之。

 

八、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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