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立永平高級中學103學年度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
一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2月16日北教國字第1040251309號函。
二、目的:由本校「畢業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」(下稱本委員會)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,審核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。
三、本委員會成員:
(一)行政代表:教務主任、總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圖書館主任、進修學校主任。
(二)教師代表:畢業班導師。
(三)家長代表:家長2名(候選人的家長除外)。
四、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申請條件:
(一) 申請類別:請依申請類別提出相關證明,例如獎狀、服務證明(或時數)
1.在學期間具有「特殊才能」足堪表率,例如:體育、技能、藝能、科學或創作、社團活動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;
2.具有「品德典範」足堪表率,例如: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、敬師孝親、助人義行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。
(二) 總得獎名額:高中部4人,國中部5人。名額係依普通班畢業班級數的三分之一計算,採無條件進位。
(三) 申請限制:
1.在校三年學業領域總成績應在丙等(或60分)以上(含)。
2.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在學期間無任何警告〈含以上〉違規事項。
3.學習卓越市長獎學生不得參加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選拔。
五、審核程序及時間:
(一)第一階段:
1.畢業生、畢業生家長請上本校校網「公告事項」處下載表格填寫後,併同證明文件向導師提出申請【如附件】。
2.導師審查相關證明後,每班提報1至2人為候選人。
3.本階段於4月22日(星期三)至5月6日(星期三)收件。
(二) 第二階段:本階段暫定於5月12日(星期二)召開會議。
六、有效獎狀、獎盃、獎牌等之認定:
(一)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(或獎盃、獎牌等)。
(二)由政府機關舉辦全國性、全市性、或全區性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(或獎盃、獎牌等)。
(三)個人獲獎積分優於團體獲獎。
(四)以上所有獲獎應於101至103學年度在學期間取得。
七、各項比賽計分標準:
(一)基本條件:
1.日常生活表現,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在學期間未有警告之紀錄。
2.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,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,「學期成績優良獎」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。
(二)加分條件:
性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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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名
(特優、金牌、冠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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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名
(優選、優等、銀牌、亞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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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名
(甲等、銅牌、季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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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至第6名
(殿軍、乙等、佳作、入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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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競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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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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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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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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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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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性(各項競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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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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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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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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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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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市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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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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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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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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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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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區性(雙和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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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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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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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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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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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校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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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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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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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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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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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各項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,務請指導老師或相關單位出具參賽證明(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,評分標準同上),並以上表積分除以該團隊參賽人數採計之。
2.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(例如: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,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,分數採計為10分)採最高分獎項計分,不予累加。
3.於政府機關主辦各項競賽所獲之獎項,請同時提具該競賽簡章及總得獎名單,經檢核確定者,評分標準同上。
4.畢業生若係轉學至本校就讀,曾在他校所獲獎狀,其內容、性質經檢核確定者,評分標準同上。
5.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:經評選會議決議「特殊展能市長獎」得主,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,亦同時獲選為「學習卓越市長獎」得獎學生時,則以「學習卓越市長獎」為優先,不得重複領獎,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。
6.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,或有認定疑義,由本委員會決議之。
八、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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